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945號
原   告 連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9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任職儷百代社區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社區管理費第四台收視費、汽機車車位清潔費及其他
收入款項,共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99年3月5目經公
司與社區委員雙方初步確認侵占金額為120102元後,公司即
於99年3月8日將款項匯入儷百代社區銀行帳戶;但事後經再
清算所有憑證後再結算出所侵占金額計算錯誤,實際侵佔金
額應為140102元。為此,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01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401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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