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聲請人即甲○○再抗告人上列聲請人因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五四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張承中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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