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品任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江黃玉葉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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