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金旺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逸穎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濬凱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先前繳納調解費用貳仟元,尚應繳納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元【計算式:15,850元-2,000元=1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 字第 78 號裁定(113.05.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12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