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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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告 施沛涵 被告 曾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於書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即被告之戶籍登記所在地,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非在本院轄區,而原告本件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