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王世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游舜傑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王世堯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2年7月31日11,270元S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