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互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列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