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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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抗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0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七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1號),提起抗告,惟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