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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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其上訴狀理由僅略以:被告身染疾病,又家中母親身體狀況不佳,需被告扶養,家中經濟亦需由被告支撐,請求給予被告重新做人機會,從輕量刑云云。經查,原審認定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紀錄,符合累犯之規定,且曾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犯行,應為刑之論科,並考量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從而,本件上訴理由既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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