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林晶被告 李佳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9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