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告 吳育呈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巧柔 (原姓名 賴怡年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50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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