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廖菁朗 被告 何正昌 上列被告何正昌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廖菁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程序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