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1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陽營造有限公司、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長陽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8341361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