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稱:上訴人因受眾多警員之恐嚇、誘騙,佯稱走私未遂不罰云云,始坦承參與運送走私物品,實則上訴人並未參與其事等語。對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一項運送走私物品未遂罪刑,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有何違法,空言為事實上之爭執,亦與卷內資料不符,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