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被上訴人丙○○ 邱金
邱繼仁 同右) 邱繼智 同右) 邱繼德 同右) 邱繼明 同右) 邱繼達 同右) 邱俊融 邱繼惠 乙○○同右)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趙千菊 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右當事人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卅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廿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 邱金聲 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原審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除已拋棄繼承者外,尚有丙○○、邱繼仁、邱繼智、邱繼德、邱繼惠、邱繼明、邱繼達等七人,丙○○等七人已向原審聲明承受訴訟,嗣承受訴訟人邱繼惠又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計有邱俊融、乙○○、趙千菊三人,邱俊融三人復向原審 陳明 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