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12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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