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交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苗交簡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部分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三、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條規定,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