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犯刑法第三十條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依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八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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