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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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 瑞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姓名為 黃瑞生 ,其與所附之戶籍謄本記載𦂄瑞生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黃瑞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