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調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甲○之繼承人住居
所及現在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甲○,惟
註明甲○已死亡,繼承人待查等語,本件顯係以甲○之繼承
人為被告,查原告於97年1月24日行調解程序時表示申請到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後即補正當事人,然原告迄未補正,是被
告為何人並無法特定,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
,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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