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86號聲請人社團法人臺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財團法人 張榮發 慈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97年10月7日│20,000元│HA0000000│││基金會│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