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並未提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及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8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