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