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86號
原 告 王上
被 告 王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