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火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
號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58元(計算式如附表),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36.81平方公尺X1,800元/平方公尺=66,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