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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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劉芸 如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本票係偽造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
109年度板簡字第963號),惟恐原告仍有受強制執行之虞等
語,固屬實在。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
,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法院裁定停止
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