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孫志誠
被 告 蘇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9日上午9時53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欠租新台幣(下同)
51,160元,嗣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1日具狀撤回遷讓房
屋之請求。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減縮致訴訟全
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依法指定辯論期日。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