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佶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佶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佶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受刑人吳佶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5日│102年7月底至8│102年8月25日││(民國)││月初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19667號│19667號│1966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2240號│2240號││├───┼────────┼────────┼────────┤││判決│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2240號│2240號││├───┼────────┼────────┼────────┤││確定│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1、2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40│編號3、4經本院以│││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8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66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103年1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確定│103年3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3、4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