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2號聲請人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憶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萬2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