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劉晋宏 被告 張建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