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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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啓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5罪)││├────────┼──────────┼──────────┼──────────┤│犯罪日期│104.10.13│104年1月初某日起至10│││││4年4月7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375號│第137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10│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10│││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9.27│107.09.27││├─┼──────┼──────────┼──────────┼──────────┤││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10│108年度台上字第2171│││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27│108.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35號│第10950號││││(已執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