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秀東
王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帝源 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74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