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附民原告 吳建陞 附民被告 王璽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桃簡字第88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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