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請人 張鳳兒 相對人 高碾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50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本院當庭釋明在案,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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