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6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茹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4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宥茹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宥茹與 李家如 前為情侶關係,陳宥茹因而知悉李家如育有未成年女兒及其工作地點,兩人並於民國106年間分手。緣兩人交往期間,李家如曾向陳宥茹多次借款尚未清償,且陳宥茹懷疑李家如與他人有曖昧關係,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傳送日期,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訊息內容欄所示加害李家如及其家人生命、身體、名譽之訊息給李家如,致李家如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
二、被告陳宥茹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家如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和解書、撤告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本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核屬接續之一行為,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李家如間之金錢糾紛,不思理性解決,即貿然以加害李家如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名譽之訊息,恫嚇李家如,致李家如生畏怖之心,所為實非可取。惟衡酌被告犯罪手段及情節,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無前科之品行資料。兼衡被告為本件犯行對李家如所生危害,及李家如當庭表示:希望從輕量刑,再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見審易卷第43頁),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服役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元,經濟狀況普通,獨居、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是其歷此刑之宣告後,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綜合考量其生活、工作狀況、家庭環境,暨告訴人表示希望給被告一個機會等情,及檢察官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無條件緩刑等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傳送日期│訊息內容│├──┼─────┼──────────────────────┤│1│107年1月12│(先傳送告訴人與他人親密照片)、「我的報復現│││日│在才要開始」(上午12:35)、「你就是認為我不││││會瘋狂」、「你就是認為我不敢」、「那麼,我喜││││歡刺激的事情」(上午12:57)、「我就找一個人││││來陪我玩」、「你不然就是她」(上午1:04)、││││「(先傳送曖昧對象訊息擷圖)她給我玩好像比較││││刺激」(上午1:08)、「你喜歡跟我玩文字遊戲││││對吧,你慢慢猜,猜對了,破解了,我就放過她,││││如果沒有,小心,會粉身碎骨,她完之後就會換女││││兒,我最喜歡小孩子,小孩最可愛了,如果你女兒││││在妳面前拿著計時器,時間開始倒數,你會如何」││││(上午1:10至13)│├──┼─────┼──────────────────────┤│2│107年1月14│「我坦白告訴你300多張的照片我全部都有」、「│││日│我每天會po一張,就以圖看圖寫文字」(下午8:││││42)、「就算我只有一個人,我照樣把你家掀了」││││(下午11:34)│├──┼─────┼──────────────────────┤│3│107年1月15│「我要你一無所有,失去一切」(上午7:13)、│││日│「包含你的朋友,你的工作,你的經濟」(上午7││││:14)、「我有條件...第二,錢在今年年底12/31││││還完,只要空了一個月,或跳過一個月,我就將照││││片發一張上臉書,社團,群組」││││(下午6:28-6:33)│├──┼─────┼──────────────────────┤│4│107年1月16│「...讓我在一夜間,想到該怎麼讓你一無所有」│││日│(下午4:47)、「反正我就是要你失去一切」、││││「...我如果活著,就是你對你自己殘忍的時候了││││,因為,我不只會好好活著,還要你生不如死」(││││下午4:53)│├──┼─────┼──────────────────────┤│5│107年2月4│「我只給你三天,6號沒有看到前進我戶頭,我就│││日│將你們之間的照片寄去姓吳的她家」(下午6:36││││-6:38)、「6號我要看到錢,不然東西我會寄當││││日的限時掛號去姓吳的她家」(下午10:39-10:││││40)、「讓我再絕一點,我就寄去你公司讓大家欣││││賞,這張幸福又甜蜜的照片」(下午11:15-11:││││16)、「我的生活一踏糊塗,那麼你也會跟我一樣││││」(下午11:27)、「另外就是你們全公司的同事││││還有許先生,收到這張養眼的照片,會有什麼反應││││,會有什麼表情(後傳送告訴人與他人親密照片)││││」(下午11:47-11:50)│├──┼─────┼──────────────────────┤│6│107年2月6│「今天6號了,晚上12點前,如果沒有,我明天早│││日│上會將照片寄到姓吳的她家」(下午6:2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