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業│有捌││台│9│台│││台│││││務│期月│4│中│2│中│上4││中│上4││4││侵│徒│至│地│偵4│高│5│19│高│5│19│執4││占│刑│6月間│檢│2│分│易8││分│易8││0│││││署│1│院│2││院│2││1│├──┼──┼────┼──┼─────┼─┼───┼────┼─┼───┼────┼───┤│偽│有壹││台││台│││最│││││造│期年││中│8│中│上7││高│台3││6││有│徒拾││地│偵8│高│0│4│法│7│2│執5││價│刑月││檢│2│分│訴6││院│上7││1││證│││署││院│1│││││2││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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