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王進旺 被上訴人澎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百一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三萬六千五百零三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否則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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