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發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水發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5年6月3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其前揭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於105年7月11日裁定被告應提出新臺幣6萬元保證金暨命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准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仍舊覓保無著,是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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