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品豪黃柏誠張金鰲張彩羚 即張玉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黃柏誠即張金鰲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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