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百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被告高百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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