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秋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秋玲因毀棄損壞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秋玲因毀棄損壞等貳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