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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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陳甘昌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其本案聲請業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故訴訟救助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