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29號聲請人 楊丞碁 法定代理人 楊欣茹 法定代理人 王惠中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丞碁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由法定代理人楊欣茹、王惠中二人共同為之,故法定代理人王惠中應遵期以書狀填寫「本件聲請之案號」、「表明為聲請人楊丞碁拋棄對被繼承人 楊光隆 拋棄繼承之意思」、「蓋用印鑑章印文」後,檢附「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目的:拋棄繼承)」後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附錄: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