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76號抗告人 曾美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妙股)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亦未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與抗告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