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債權人 朱祐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爾菲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5年5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年5月2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債權人於105年5月18日之補正狀內未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