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8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陳緯正陳煒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9,372元,及其中14,886元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收取違約金15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600元。
㈡22,447元,及其中22,302元自民國93年10月5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34,494元,及其中29,539元自民國94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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