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維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維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維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則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卻仍於本案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復又不慎與他人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致己受傷,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消防工程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過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速偵字第19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943號被告林維勇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居桃園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維勇自民國109年4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桃園市平鎮區雙福路某工地內飲用啤酒2瓶,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酒後操控力不佳,不慎與 邱薰儀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邱薰儀未成傷),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時51分許,對林維勇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維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邱薰儀證述明確,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檢察官吳宜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佳伶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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