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駱星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駱星亨於民國94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1,258,178元正未給付,(其中299,531元為本金,958,6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