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丙○○
甲○○丁○○兼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047元,應徵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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