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0日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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